老李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小张,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。 在一次日常照顾中,小张不慎摔倒。 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,后住院治疗。 老李和小张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。
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
案例老李的母亲年事已高,生活不能自理,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,无暇照顾。
老李认为,小张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,并非自己造成,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。 小张则认为,自己是在老李家照顾老人时受伤,老李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老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?以案说法视双方过错而定。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,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